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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逃税罪的主體怎麼規定的?

一、單位逃税罪的主體怎麼規定的?

單位逃税罪的主體怎麼規定的?

逃税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具有納税義務或者扣繳税款義務的人(包括單位和自然人)。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規定處罰。

逃税罪的主體是“納税人”,即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所以單位也可以成為偷税罪的犯罪主體。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這是對單位負責人含義的界定。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稱法人代表),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

二、逃税罪數額巨大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逃税罪中"數額巨大"標準是一萬元以上。

(一)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構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構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税人在公安機構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用人單位是逃税罪的主體,有逃税漏税的行為,逃税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的情形,可以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一定數額的罰金,如果只是逃税數額較大的情況,佔納税總額的10%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標籤:單位 逃税 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