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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好亂

法律1.07W
傷殘鑑定好亂
如果以個人利益看做傷殘鑑定好還是不仿傷殘鑑定好
當然是做傷殘鑑定好。工傷賠償的每一項都是有標準的,按照司法程序走,每一步都會留下證據,為以後的賠償提供可靠的證據鏈支持。而私了就會有很多不確定性,公司會不會按照之前的口頭約定支付賠償,支付賠償的標準是什麼,你的傷殘等級正確的被承認等等。更為重要的是,工傷認定是有時效性的,公司在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內申請並認定,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超過一個月由個人在一年之內申請並認定,醫療費由公司承擔;而超過一年沒有申請工傷認定,勞動局將不再受理,也就不會有傷殘等級鑑定,更不會有賠償。私了的話,公司會不會先態度曖昧的使用拖延戰術,等到一年工傷認定時效過後,突然翻臉不認,而那時傷者自己因為沒有具有法律效益的證據作為依託,維權之路將舉步維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