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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規定逃税罪的主體

法律2.34W
新税法規定逃税罪的主體

現實中,不管是公司還是個人偷税漏税,這樣的行為顯然都是違法的,而在嚴重的情況下甚至還會構成犯罪。但是,偷税漏税罪這是一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此罪名。我國《刑法》第201條規定了偷税罪,第203條規定了逃避追繳欠税罪。在認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行為人作出的處罰就不是那麼簡單的了,換言之此時對偷税漏税行為的處罰是相對比較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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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認定的犯罪主體規定問題

《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偷税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才可構成(税務人員作為此類犯罪的共犯除外)。

在實際處理過程中,一般對單位判處罰金沒有異議,但因偷税罪的特殊性,主要涉及到單位的財務處理問題,特別是企業法人代表及財務人員的責任劃分問題。

按照以上兩條刑法規定,單位犯偷税罪,財務人員作為直接責任人員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對單位的負責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本法未作明文規定,特別是對於單位的負責人不知情或對税收法律法規規定不熟悉的情況下,單位的負責人是否還應承擔刑事責任存在爭議。

對此種情況,根據《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這就明確規定了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問題,單位負責人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法律上對於逃税罪的判罰是非常嚴重的,因為只是涉及到經濟案件,但對國家的税收體系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具體情況下,公民在發現其它個人或者公司企業存在逃税的情況下,也有依法向税務機關舉報的義務,並積極配合進行調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