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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企業所得税前扣除的罰金情形有哪些

一、不允許企業所得税前扣除的罰金情形有哪些?

不允許企業所得税前扣除的罰金情形有哪些

行政罰款支出不允許在税前扣除,其他罰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依據企業所得税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二、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行政機關。

第二,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第三,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四,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

(二)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則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三)委託實施行政處罰

1、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在授權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該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能夠接受行政委託、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是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是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應當由有條件的組織進行相應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罰金是企業需要付出的違法代價,和企業應該正常的繳納的所得税之間根本就不衝突,罰金部分的支出這並不能夠算作企業正常用於營業性質的支出,如果國家有關部門對企業作出了罰金,但是企業在交納所得税的時候進行了扣除,企業這種拆東牆補西牆的做法是涉嫌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