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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税人不符合減免税規定條件而享受減免税優惠的怎麼辦

納税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税規定條件的或採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税的、享受減免税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税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規定程序報批而自行減免税的,税務機關按照税收徵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納税人不符合減免税規定條件而享受減免税優惠的怎麼辦

《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