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税務機關凍結銀行賬户期限

税務機關凍結銀行賬户期限以税務機關出具的通知結果文書為準。税務機關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税人的金額應當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存款。
《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税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税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税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税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的收入的跡象的,税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如果納税人不能提供納税擔保,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税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税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税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税款的,税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税款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税款,或者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税款。
採取税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税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税款,税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税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税務機關凍結銀行賬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