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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户凍結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銀行賬户凍結是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經常會用到的一種手段,目的是為了保全財產,避免當事人轉移財產等行為給債權人帶來損害,但是銀行凍結是需要嚴格的條件才能進行的,因為凍結銀行賬户是銀行進行的,非法進行銀行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那麼銀行賬户凍結的條件是什麼呢。小編為大家做具體介紹。

銀行賬户凍結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銀行賬户凍結

按照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執法機關可以要求銀行凍結賬户。凍結最長期限6個月,逾期自動撤銷凍結。 根本沒有什麼解凍期,只要執法機關要求的凍結期限一到或者接到解凍通知,銀行會立即解凍,不需要什麼時間。銀行凍結資金的原因只可能是接到了法院,檢察院等執法機關的法律文書。銀行無權自行凍結客户的賬户二種是,原來要求凍結的執法機關將加蓋有縣級以上執法機關公章和負責人簽字的《解除凍結通知書》遞交銀行,銀行收到後會立即解凍。

1、可以申請訴前保全,然後在15天之內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直接提起訴訟,並申請財產保全;

2、財產保全需要提供擔保,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的精神,現在常州範圍內保全需要提供一定比例的現金擔保,具體可以諮詢案件受理法院。

二、銀行賬户凍結相關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3、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綜合全文可知,進行銀行賬户凍結必須要經過民事案件當事人向法院進行申請,法院允許後向銀行發出凍結賬户的通知後才可以進行,如果銀行在沒有經過法律程序私自進行個人賬户的凍結,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銀行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另外申請凍結賬户還要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