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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凍結銀行賬户的有關規定有哪些

銀行賬户是和大家息息相關的,幾乎每個人都有一個銀行賬户,目的就是存錢。但是如果大家涉及到法律糾紛,法院就有可能凍結大家的銀行賬户,方便法院的案件審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凍結賬户是有嚴格的法院凍結銀行賬户的有關規定的,那麼具體的內容如何,可以參考以下規定:

法院凍結銀行賬户的有關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且對該財產又無法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本文已經有所闡述。凍結賬户的要求和規定是十分嚴格的,這需要走法律程序的,凍結賬户也是案件審理的需要,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確保法律的公平公正,讓雙方都能得到公平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