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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局查賬凍結賬户嗎

一般不會。但查賬時發現納税人逃税,而且在責令其繳納應納税款的限期內發現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的收入的跡象,納税人又不能提供納税擔保的情況下,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的金額。

税務局查賬凍結賬户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税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税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税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税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的收入的跡象的,税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如果納税人不能提供納税擔保,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税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税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税款的,税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税款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税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