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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緻人死亡認定的條件

肇事逃逸緻人死亡認定的條件:
(1)被害人的死亡與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之間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即被害人的死亡僅僅是由於肇事者為逃避法律責任或者救助義務,不及時搶救而駕車逃跑的逃逸行為造成的。
(2)行為人的逃逸行為必須發生在交通肇事後,並且要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已經發生了交通事故且撞了人。如果行為人有證據證明並不知道自己撞了人,且經查證屬實,則不能以“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情節予以量刑。是否有證據證明,既不能以肇事者本人所述為依據,也不能由辦案人員盲目判斷為標準,而應當周密調查,綜合判斷,在把握上應有嚴格的尺度和標準。
(3)被害人死亡是由於逃逸行為而造成的,被害人的死亡除交通行為導致外,未介入其它的因果關係和條件。如果介入其它的加害行為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則不屬於交通肇事“因逃逸緻人死亡”的範圍之列。如行為人肇事致他人重傷而逃逸,被撞者被他人送至醫院搶救,但由於醫生的玩忽職守出現醫療事故致使被撞者死亡,或搶救期間因其他意外導致死亡的,或者行為人肇事致他人重傷後,為逃避罪責開車將被害人移到偏僻處甚至將被害人軋死後又逃逸的。

肇事逃逸緻人死亡認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