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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緻人死亡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肇事逃逸緻人死亡認定標準是什麼?

肇事逃逸緻人死亡認定標準是什麼

1、行為人原來的肇事行為已經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構成要件。

2、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對象是否僅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將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過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夠按 照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處理?我們認為除上述解釋的情形外,後者情形也應當按照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論處,而不應簡單地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同種數罪或者按 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處理。

3、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與死亡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因 此必須考察死亡結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搶救的不作為而發生,如果救助行為並不能阻止死亡結果的發生,或者死亡結果的發生並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 是介入了一個獨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認為構成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

4、雖然行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有意而為之,但行為人對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結果的主觀方面應當是過失。

二、交通肇事逃逸八種的情形是哪些?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其實有些駕駛員當時也下車查看了給受害者造成的影響,只不過發現受害者已經是重傷了,所以乾脆就將受害者挪到其他人不容易發現的地方,類似於這種做法根本就不能按照逃逸緻人死亡來處理,這屬於故意殺人了,還有逃逸之前就死亡的也不屬於逃逸緻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