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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怎樣認定

我國隨着買車的人越來越多所以導致我國交通事故也越來越頻發,在我國有些人在出現了交通事故以後並沒有選擇承擔責任而是選擇逃逸,對於肇事逃逸我國有着明確的法律規定,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怎樣認定。

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怎樣認定

1、必須滿足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構成要件。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交通行為在情節上的加重。因此,認定“因逃逸緻人死亡”首先得滿足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成立,而這包括三方面

(1)必須以交通肇事行為的發生為前提。

(2)行為人必須在行為發生後積極實施逃逸。

(3)行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觀動機。

2、必須符合《解釋》第5條第1款對“因逃逸緻人死亡”做出的明確解釋。

即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這個規定是明確的,不能將其與其他情形混作一談。比如有這樣的案例,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將被害人帶離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這顯然不是“因逃逸緻人死亡”,而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受害人的死亡必須是因為肇事者的逃逸行為造成的。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卻是因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醫院搶救途中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應認定為“因逃逸緻人死亡”。再者,必須是行為人逃逸行為在前,而傷者因行為人逃逸而死亡的結果發生在後,兩者之間存在這個順序關係。如果交通事故發生時傷者當場死亡,則不能認定為因逃逸緻人死亡,而應適用《刑法》第133條規定的第二種量刑幅度予以處罰。

我相信大家在閲讀了上述的文章之後都應該知道在我國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是怎樣認定的了吧,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使您在認識這個問題的時候有更深刻的理解,如果您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的疑問,歡迎您詳情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