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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責任如何認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如當事人對基本事實責任和成因無爭議,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或通過公安交警部門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責任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