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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執法和交警的區別

交通執法和交警的區別是:
1、交通行政執法分運政管理、路政管理、航運管理、機動車維修市場管理等主要從事的是道路運輸市場秩序管理,如出租車公司和車輛管理,長途客運場站和客車管理,普通貨運和危險品場站及車輛管理,機動車維修等對未取得上述經營許可和雖取得但超範圍經營的運輸行為依法管理,路政巡查主要是保護路產路權,對損毀道路和設施的依法管理,
2、交通警察主要是負責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如:酒後駕駛、無證無牌行駛、超速、闖紅燈、不按規定停放車輛、隨意變更道路以及車輛肇事責任界定及處理等,交通和交警的區別主要是依據的國家法律、法規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衞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衞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户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衞工作,指導治安保衞委員會等羣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交通執法和交警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