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解需要交警參與嗎?
現在我們隨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在出行的方式上更加的注重經濟且快捷的出行方式,為了讓自己的出行更加的便利化,可以更好的達到出行的目的且節約事件。因此我們在享受便利性的同時,應該注意交通的規則。交通事故和解需要交警參與嗎?這個看雙方的當事人意見。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一,交通事故和解需要交警參與嗎?
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採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佈,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二,調解的過程
1、調解申請的提出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2、調解開始的時間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
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
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3,雙方當事人可以調解嗎?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須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
4,調解的期限?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5,調解過程的處理?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我們知道,現在因為車輛造成的交通事故是非常多的,因此很多的車主,在遇到一些交通事故時,如果只是一般的小事情則選擇不再進行一定的索賠或者追償,為了減少相應的損失。交通事故和解需要交警參與嗎?這個主要是看當事人的意見,如果自己可以處理,則不需要,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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