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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訴流程和費用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開庭審理。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4.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
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