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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三期評定標準

三期鑑定的含義:
交通事故三期鑑定是指誤工期限、營養期限、護理期限的鑑定。有了鑑定機構出具的“三期鑑定”結論,受害人就可以據此提出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的損失賠償。因此三期鑑定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時所參照的賠償標準之一。當然若能與對方達成調解協議則無需做三期鑑定。在法律實務中如果侵害人對醫生的病假單提出異議的,法院通常會要求通過三期鑑定來確定最後的賠償標準。
三期鑑定的申請:
申請三期鑑定的,一般是在傷情比較穩定的情況下提出。受害人在申請傷殘鑑定時,應當同時提出“三期鑑定”的申請,即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的司法鑑定,這樣既可以節省時間也可以節省費用。三期必須同時鑑定,不得分開再進行。達不到傷殘等級,也可以有三期鑑定。沒有傷殘不等於不需要誤工、護理、營養的時間。
三期鑑定的費用:
三期鑑定的費用由申請人先墊付,最後由責任方出(按責任比例承擔)。
三期鑑定是根據病歷、出院小結等醫療資料做出的,所以在醫療期間一定注意收集保管好這些材料,同時受害人也應提醒醫生在這些醫療資料上如實填寫具體的病情。

交通事故三期評定標準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