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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有哪些?

一、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有哪些?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有十級,交通傷殘等級鑑定標準,是在充分總結吸收1992年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A35-1992)執行的經驗和國內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礎上起草制定。本標準進一步完善了傷殘等級10級分類法。在全面規範人體傷殘程度的同時,還建立了多等級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綜合計算數學方法,引入了肩關節複合體的概念並建立了功能喪失的計算方法,為解決多處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計算及肩胛帶傷殘的評定問題提供依據。

二、一級傷殘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植物狀態;

2、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4、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頭面部損傷致:

1、雙側眼球缺失;

2、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四)、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嚥功能嚴重障礙。

(五)、胸部損傷致:

1、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2、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體損傷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6、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八)、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認定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傷殘等級的評定情況,應當由專業的鑑定單位來進行處理,因為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鑑定標準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對後期的傷殘賠償的認定和賠償的額度都是有直接的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