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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殘疾等級評定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殘疾等級評定標準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殘疾等級評定標準是什麼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意識消失;

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牀;

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牀上或椅上的活動;

c、不能工作;

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明顯職業受限;

d、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c、職業種類受限;

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降低;

c、不能勝任原工作;

d、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遠距離流動受限;

c、斷續工作;

d、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傷殘鑑定不公平怎麼辦

當事人認為檢驗、鑑定結果有問題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具體規定見公安部令第70號《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交通事故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具體分為了十級,針對造成的損害情況不同,那此時具體認定的傷殘等級也就是不一樣,自然對應的賠償標準差距也有點大。但要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了人員死亡的話,此時就沒有必要在進行傷殘鑑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