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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是怎樣的?

九江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是怎樣的?

發放完拆遷補償款並不意味着拆遷工作再與被徵地者無關,特別是被徵地農民,要對政府所頒佈的社會保障政策有所瞭解,妥善處理好被徵地後的養老保險銜接問題。江西省政府根據九江的實際情況出台九江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作為各位九江被徵地農民參保養老保險的依據。

九江縣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實施方案

為妥善解決我縣被徵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4〕12號)、《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九江市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九府廳發〔2014〕60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則

(一)堅持同一制度平台,以養老保障為工作重點,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再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險制度,本實施方案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被徵地農民可自願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二)堅持誰用地、誰負責,實行政府繳費補貼和個人履行繳費義務相結合,多渠道籌集保障資金的原則。

在本縣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徵地項目,凡未落實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和徵地補償款未撥付到位的,未按本實施方案為被徵地農民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的,不得實施土地徵收。

(三)嚴格審核程序,準確界定被徵地農民範圍和對象,積極組織其按照國家規定參保繳費,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二、實施範圍和保障對象

(一)本實施方案所指被徵地農民,是指在九江縣行政區域內因農村集體土地被依法徵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被徵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且被徵地後完全失去土地或剩餘耕地人均不足0.3畝(含)的在冊農業人口。

被徵地農民年齡的確定以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之日為基準點。

(二)凡16週歲(含)以上的被徵地農民,根據本人自願,均可參加我縣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三)下列人員不屬於本實施方案保障對象:

1.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2.被徵地後從村集體重新調劑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過0.3畝的;

3.被徵地時已將户籍遷出被徵地村或已死亡的;

4.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政府繳費補貼的;

5.雖無土地或人均耕地低於0.3畝(含)但未被徵地的;

6.非法徵地以及私自買賣土地的。

三、被徵地農民的認定程序

(一)被徵地農民向所在村委會領取並填寫《九江縣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交村委會初審;

(二)村委會初審後張榜公示七天,無異議後,由村委會加蓋公章報所在鄉(鎮、場、區)複審。上報材料包括《九江縣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見附件1)、《九江縣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彙總表》(見附件3)及公示情況;

(三)鄉(鎮、場、區)組織國土所、農綜站、派出所、人社所等相關單位,對村委會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對保障對象資格有異議的,鄉(鎮、場、區)及時調查核實,並將調查結果在有異議人員所在地公示七天,無異議後,據實填寫《九江縣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格認定表》(見附件2,以下簡稱《認定表》),在《認定表》上籤署意見報縣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時按要求上報如下材料:

1.《九江縣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九江縣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格認定表》;

2.申請認定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户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及複印件;

4.徵地協議書原件及複印件和徵地分户名冊;

5.《九江縣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彙總表》。

(四)縣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鄉(鎮)上報材料後,相關部門按以下流程把關:

1.縣國土部門負責審核鄉鎮、村組及農户被依法徵地情況;

2.縣農業部門負責審核被徵地農民被依法徵地前土地承包面積情況,並會同縣國土、公安等相關部門及土地所在鄉(鎮、場、區)確定被徵地農民徵地後人均耕地面積;

3.縣公安部門負責審核被徵地農民家庭成員户籍等相關情況;

4.縣人社部門負責審核被徵地農民現有參保情況,並確認被徵地農民參保類型。

縣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審核程序及材料無誤後,組織鄉(鎮、場、區)對符合保障條件的被徵地農民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四、繳費補貼標準和參保繳費辦法

被徵地農民實行自願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一次選定後不得更改。

(一)政府補貼原則

同一被徵地農民無論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還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其繳費補貼數額不變,個人按規定應履行的繳費義務不變;繳費補貼只用於被徵地農民參保繳費,不發給被徵地農民個人;被徵地農民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不享受繳費補貼。

(二)政府補貼年限

被徵地農民參保繳費後均享受政府繳費補貼,補貼年限為15年。

(三)政府補貼標準

被徵地農民享受的政府補貼標準為:參保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12%×繳費補貼的月數,其中2013年12月31日前已徵地的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標準為:全省2012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209元)×60%×12%×繳費補貼的月數。

(四)繳費補貼計算時間

被徵地農民應在本實施方案實施一年內或徵地後一年內到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繳費補貼從被徵地農民應參保時開始計算,繳費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首次參保的被徵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及補貼辦法

被徵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以參保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比例為20%(其中:政府繳費補貼比例為12%,個人繳費比例為8%,下同),按以下規定參保繳費,財政給予相應的繳費補貼:

1.參保時男已年滿60週歲、女已年滿55週歲以上的被徵地農民,一次性繳滿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參保繳費後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待遇。

2.參保時男年滿45週歲未滿60週歲、女年滿40週歲未滿55週歲的被徵地農民,可採取一次性往前補繳與逐年繳費相結合的辦法參保繳費。一次性往前補繳的年限為15年減去本人距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年限。以後年度實行逐年繳費,在其達到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享受按月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待遇。

3.參保時男年滿16週歲未滿45週歲、女年滿16週歲未滿40週歲的被徵地農民,採取逐年繳費的辦法參保繳費。財政逐年給予繳費補貼,繳費補貼直至滿180個月為止。此後,本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再辦理按月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手續。

4.被徵地農民參保繳費方式,採取個人先繳納8%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即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40%部分),社保經辦機構根據開具的個人繳費憑證,逐人登記造冊彙總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審核後將繳費補貼(即政府應承擔的繳費總額60%的部分)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户。

(六)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民補貼辦法

1.已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尚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被徵地農民,由社保經辦機構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規定,按繳費憑證據實計算,其從首次參保繳費起至本方案實施日止,最長年限不超過15年,補貼金額按已繳交基本養老保險費總額的60%補貼,並逐人登記造冊彙總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經審核後將繳費補貼轉到社保經辦機構,由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返還給被徵地農民本人。

2.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已享受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被徵地農民,由社保經辦機構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規定,據實計算其從首次參保繳費起至累計繳費滿15年止,已繳交基本養老保險費總額的60%繳費補貼金額,並逐人登記造冊彙總報縣財政局,經縣財政局審核後將繳費補貼轉到社保經辦機構,由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被徵地農民本人。如被徵地農民本人不願選擇按此標準享受繳費補貼,原參保繳費時間與按本方案參保繳費時間重複的,重複繳費期間只能保留按本方案參保繳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户,同期原有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按規定予以清理,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複計算。

(七)被徵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按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八)被徵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被徵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登記,建立個人賬户,並將繳費補貼記入其個人賬户。對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民,將繳費補貼直接劃入個人賬户,其中已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在繳費補貼劃入個人賬户後按規定增發個人賬户養老金。政府給予被徵地農民的繳費補貼不另行折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被徵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後,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符合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時,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參保被徵地農民死亡,其個人賬户中的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餘額可依法繼承。

(九)被徵地農民參保前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參保關係轉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十)被徵地農民中的現役軍人在服現役期間不享受繳費補貼,但退出現役後自主就業的,本人仍可按本方案參加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繳費補貼,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因個人原因不願參保或退役後超過一年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均不能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十一)被徵地農民中的在校學生不享受繳費補貼,但畢業後自主就業,如個人選擇按本方案參加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享受繳費補貼,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從在當地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日算起。因個人原因不願參保或畢業後超過一年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均不能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十二)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對符合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規定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五、資金籌集和管理

(一)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來源

1.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07〕20號)規定,按不低於當年縣土地出讓收入8%計提的保持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和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中安排;

2.被徵地農民個人繳納資金;

3.集體補助資金;

4.其他財政補助資金。

(二)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資金,從土地出讓收入計提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和其他財政補助資金中解決。

1.2013年12月31日前的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由縣財政部門從歷年土地出讓收入計提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自2014年起由縣人民政府分五年到位。

2.2014年1月1日後的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由縣財政部門每年從土地出讓收入計提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和其他財政補助資金中解決,不得拖欠。

(三)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由縣財政局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並列入財政預算,專項用於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六、工作職責和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九江縣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縣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縣人社、財政、國土、農業、公安、民政、審計、教育、衞生、人口計生委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明確工作職責。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在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加強溝通協作,各負其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為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經辦管理。縣財政局負責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的籌集和工作經費的預算安排以及資金使用審核監督管理。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徵收、徵地補償,配合財政部門籌集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並會同農業、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做好被徵地農民身份認定的工作。縣審計局負責對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和個人繳費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縣民政局負責被徵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救濟工作。公安、教育、衞生、人口計生委等部門分別負責被徵地農民户籍管理、義務教育、計劃生育等工作。

(三)對已經按照《九江縣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縣府辦發〔2009〕93號)參保的對象,由領導小組組織做好與新政策的銜接工作,依照相關程序及要求重新審核改辦。

(四)加強督促檢查。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工作調度和督促檢查,切實做好本縣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對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徵地農民參保養老保險需要準備好相關的材料證明,特別是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資格認定及申請書,參保九江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民也是如此。需要注意的是,在辦理好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後,各位參保人可以依法領取政府的財政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