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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東莞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東莞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申請條件:

1、失業保險繳費滿一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的;

2、非本人意願失業;

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辦理材料:

1、《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

2、《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和複印件一份;

3、寫明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原因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4、身份證和社保卡原件及複印件一張(正反面);

5、未換領社保卡的,需活期銀行存摺或銀行儲蓄卡原件及複印件。

(三)辦理流程:

參保人向社保部門提交資料,社保部門審核資料,為符合條件的核定待遇,發放《失業保險待遇支付決定書》,並在次月的15日後,發放有關待遇。

二、失業保險金的領取規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雖然失業的概率不高,但一旦遇到此類問題,就可以從容應對了。其實無論在哪個城市,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都相差不大,它要求個人要繳納一定時間的失業保險,同時失業不能是個人主動離職的,如果屬於個人主動離職的失業,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