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登記社會保險明細表如何填寫?
一、單位登記社會保險明細表如何填寫?
社會保險登記表應該如實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填寫説明有:
1、組織機構代碼:指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核發的代碼,如參保單位無賦碼資格的,由社保經(代)辦機構賦予替代碼,為必錄項。
2、社會保險登記證編碼: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有關規定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的編碼,單位應如實填寫,為必錄項。
3、參加險種:根據職工應參加的險種選擇劃“√”,為必錄項。
4、姓名:同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户口簿內容一致,為必錄項。
5、公民身份號碼:參保人員填寫經公安機關核發的18位公民身份證號碼(以户口簿內容為準),為必錄項。
6、出生日期:應與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户口簿一致,為必錄項。
7、性別、民族:與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户口簿內容一致,外國籍人員選擇“其他族”,為必錄項。
8、婚姻狀況(代碼項):與居民户口簿內容一致。
二、社會保險費徵繳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户;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户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綜合上面所説的,單位購買社保是需要由單位的人員來進行填寫此表格,而且需要按員工的真實信息來進行書寫,只有符合條件才能獲得社保部門的認可,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相關的部門,只有辦理成功才能享受到相關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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