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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扣減明細表應該怎麼填?

社保2.91W

一、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扣減明細表應該怎麼填?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扣減明細表應該怎麼填?

1、填寫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扣減明細表具體方法如下:

社保基數申報扣減明細表前的個人信息、進入及離開本單位時間按職工實際情況填寫,扣減原因一欄按《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填表説明中列明的六種扣減因素,依職工實際情況選擇。

六種扣減因素包括:

(1)上年減少參保人員人數及工資總額:用人單位上年度減少的參保人員總數及其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數。

(2)社會保險在原單位人員及其工資總額:指用人單位使用的社會保險在原單位繳納的人員及其發生的工資總額數。用人單位需提供社會保險關係在原單位的花名冊,非我市參保人員須提供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的上年參保繳費證明。

(3)聘用退休人員及其工資總額:指用人單位使用的已退休人員總數及其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數。用人單位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及個人所得税納税憑證(超過納税起徵收入的)等。

(4)勞務派遣(代理)人員:指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委託代理人員總數及其發放的工資總額數。用人單位委託本市中介機構使用勞務派遣(代理)人員的需提供《社會保險事務代理機構與用工單位工資確認表》(此表由中介機構填報並經用人單位確認)。(中介機構在外地參保的,須附代發工資或勞務結算憑證和協議,以及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關參保證明。

(5)實習人員:指用人單位使用的實習生等不屬於本單位參保對象的人員及其發放的工資總額數,使用實習人員的,用人單位須提供實習協議、學生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6)其他:填列不屬於上述五項需扣減的因素。有此項因素的須另附文字説明。

二、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扣減明細表是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用人單位只需要按照表格上面的提示如實填寫相關信息。由於導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扣減的具體原因不同,所以,填寫此表格時,並沒有固定的參考依據。

綜上所述,填寫這個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扣減明細表只需要根據職工的選擇,按照實際情況來填寫就可以了,當然裏面還包括了六中扣減因素,上面也有具體説明;此外還拓展了關於用人單位如果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大家有需要的也可以仔細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