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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會保險登記方式有哪些?

社保1.12W

北京市社會保險登記方式有哪些?

北京市社會保險登記方式有哪些?

1、登記

參保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表一),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企業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事業單位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

(三)社會團體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副本);

(四)國家機關持單位行政介紹信;

(五)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佈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六)其他核准執業的有關證件、資料。

外商投資企業還須持有關部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外國、港澳台和外商機構在北京設立的辦事處(機構),須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門簽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註冊證》。

國內駐京非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還須提供上級法人單位開具的辦理參加北京市社會保險統籌全權委託授權書。

對參保單位填報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表一)、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保經(代)辦機構應當即時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併為參保單位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專户開户通知》,參保單位憑此通知到指定銀行開設繳費專户;社保經(代)辦機構依據銀行開户回執對參保單位予以登記並核發《登記證》。

2、變更

參保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當自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證件和資料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手續。

(一)《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變更表》(表一?1);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

(三)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准變更證明;

(四)社保經(代)辦機構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材料齊全的,社保經(代)辦機構審核後給予變更。

因單位信息變更事項涉及《登記證》內容的需要重新打傭登記證》,但社會保險登記證號不予變動,原《登記證》收回。

2、註銷

參保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併、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當及時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註銷登記。

參保單位應當自發生註銷登記事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單位申請註銷登記時,應當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變更表》並提供相關文件和材料,經社保經(代)辦機構審核後,為其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並收回《登記證》。

首先如果要進行社保登記的話,是要交社保才能夠進行登記的。交社保的方式有很多種,可以通過單位進行繳納,也可以自行到社保局進行繳納。如果是有用人單位的話,最好是在單位進行繳納,因為用人單位將會承擔一部分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