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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是怎樣取得的

離婚證是怎樣取得的
依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一及三十二條的規定,離婚分為兩種,一種是自願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自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即男女雙方協商一致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的承擔等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離婚協議書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解除婚姻關係的離婚方式;訴訟離婚是雙方均同意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的承擔無法達成一致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的離婚方式。因此,獲得離婚證證書的途徑也有兩種,一種是夫妻雙方直接攜帶結婚證、户口本、離婚協議書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解除婚姻關係,符合條件的民政局會出具離婚證;另一種是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依法向當事人出具的民事判決書發生效力後等同於離婚證(即離婚判決生效後,雙方的婚姻關係自然解除,無需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因此判決離婚的當事人一定要保存好自己的離婚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標籤: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