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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的侵權責任責任

承運人的侵權責任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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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人應償付託運人違約金元。

2、承運人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到達,承運人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人。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人向負有責任的其它承運人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拒;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貨運人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因此,違約責任和合同債務的關係可以歸結為:債務是責任發生的前提,責任是債務不履行的結果。

以上就是運輸合同違約責任所包括的內容,無論是承運人還是託運人,對合同違約都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一旦一方違約,雙方就有支付賠償金的依據,這種方式也是大部分合同所採用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