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一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民事一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1.普通程序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簡易程序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3.特別程序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除外。
4.審判監督案件
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審限。審限自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
5.涉外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二、民事案件審限的計算
案件的審限從立案次日開始計算,至結案之日截止。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限:
1.刑事案件對被告人精神病等進行專業鑑定的期間;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期間;
3.合議庭成員、檢察員等相關人員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法院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4.刑事案件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一個月的期間;
5.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閲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期間;
6.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7. 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8. 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9. 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10.審限屆滿前,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案件,從申請之日起三十日的調解期間;
11.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凍結、扣押財產的期間;
1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或者提交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13.申訴、申請再審案件和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調卷期間;
14.上級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15.向上級法院或單位請示、協調、報請複核的期間;
16.其他可以不計入審限的期間。
當事人提起一審民事訴訟,應當提交起訴狀、原告主體資格證明、起訴證據等材料。委託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的,還應提交委託代理資格證明。當事人應提交由本人簽名或蓋章的起訴狀正本一份,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向原告宣讀;原告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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