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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釋義第54條是什麼?

納税這件事情並不是全國上下所有人都瞭解的,所以有專家為了能夠讓大家掌握納税方面的知識,特地編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釋義供公民和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參考。其中第54條就是關於税務機關的,下面一起來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釋義第54條的具體內容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釋義第54條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釋義第54條

第五十四條 税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税務檢查:

(一)檢查納税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税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税人應納税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税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税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税人託運、郵寄應納税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户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户。税務機關在調查税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税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税收以外的用途。

【釋義】 本條是對税務機關進行税務檢查職權的規定。

税務檢查是税務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等繳納或代扣、代收税款及其他有關税務事項進行的審查、稽核、管理監督活動。税務檢查是税務徵收管理的一個主要環節。税務檢查的主體是國家税務機關,其對象是負有納税義務的納税人和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税務檢查是一種行政執法檢查活動,是税務機關依法對相對人即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是否正確履行納税義務、扣繳税款義務的事實作單方面強制瞭解的行政執法行為。它涉及面廣,情況複雜,直接影響相對人的權利和利益,因此,需要有直接的法律依據。本條的規定就是税務機關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税務檢查的直接法律依據,它以法律的形式賦予税務機關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進行檢查的權利。

税務檢查不僅是一項嚴肅性、專業性的工作,也是一項經常性的工作,是國家賦予税務機關的法定職責。税務檢查,在税務徵收管理工作中處於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管理工作,搞好税務檢查,有利於嚴肅税收法紀,加強税收徵收管理,堵塞税收徵管的漏洞,促進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增強納税意識,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具體來説,有以下重要作用:1.税務檢查有助於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現,有助於促進國民經濟健康、持續、快速發展。2.税務檢查是檢驗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主動、自覺、如實、及時納税的重要手段。3.税務檢查可以及時發現和揭露企業在經營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4.税務檢查是檢驗、考核、總結税收工作的基本方法,是對整個徵納程序及效果進行最後檢驗的一種必要手段。

按照本條的規定,税務機關税務檢查的具體職權是:

一、檢查納税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無論是納税人還是扣繳義務人,其經營活動,一般都是通過記帳和憑證、報表等有關資料反映出來,通過對帳簿、報表和有關憑證的檢查,可以瞭解其業務經營活動是否合法,帳務記載是否真實、合法,核算是否正確,費用開支、成本列支是否符合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從而監督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認真遵守財務制度,嚴格財經紀律。税務機關對帳簿、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税務檢查,其主要目的是審查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依法納税情況,從而實行法律監督。

税務機關對納税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檢查時,主要應根據税法,按照税種、税率等計算税款的要素逐項進行審查,檢查其計税依據是否真實、合法,適用税率是否準確,所計算的税款是否確實等;税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進行檢查時,主要查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手續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的計算是否正確,是否將扣繳税款按規定期限及時解繳入庫,有無挪用現象,扣繳的税款與帳簿記載是否相符等。

二、到納税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税人應納税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經營情況。這是納税檢查的一個非常必要的環節,通過實地的檢查瞭解,可以掌握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是否與財務處理、記錄以及納税人的申報相符,從中掌握規律,發現問題,促進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如實申報和如實進行財務記載。由於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生產、經營的情況各不相同,因而對其生產、經營場所的檢查也分為幾種不同情況:

(一)檢查納税人的生產、經營場所。納税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大體有生產、加工、商品買賣等不同情況,因此又分為:

1.檢查納税人的生產場所。納税人的生產場所是應税產品的生產地點和實現生產過程的空間條件。由於產品生產數量、材料消耗量等都對應納税款產生影響,所以税務檢查應對生產場所的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種統計資料是否真實,各種材料、產品轉移交接手續是否完備進行重點檢查。

2.檢查納税人的加工單位和場所。納税人的加工單位和場所,是納税人把生產任務或產品加工委託其他單位和地方完成的地方。它往往和納税人所在的單位和場所不一致。從現代化生產的特點講,協作加工生產是生產專業化、社會化的必然結果,這就使企業之間產生了更多的聯繫。但是這種協作、加工生產又往往被偷税、逃税者視作偷税、逃税活動的機會和條件,因此,税務機關必須把對受託協作加工單位和場所的檢查作為税務檢查的重點。檢查的主要內容應是: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是否與發出的數量一致;加工完成的零部件、半成品是否全部發回;加工中的溢料是否退還,或作價抵加工費;是否有將加工材料、半成品挪作它用等。委託加工單位也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對加工材料、應税產品的管理。

3.檢查納税人的商品買賣經營場所。商品買賣經營場所是城鄉商品流通的集散地,也是國家税源的集中地。在我國市場經濟日益發展的情況下,商品買賣經營場所數量必然劇增,商品銷售方式也會不斷變化,因此税務機關要加強對商品買賣場所的税務檢查,以防止國家税款的流失。一般説來,城市商品買賣經營的商店、市場管理較好,帳簿、憑證較齊全,税務機關對其進行税務檢查時,主要根據帳簿記載,檢查商品買賣場所和商品庫存場所的實物流轉、存量是否與帳簿記錄相符等。而城鄉個體工商業户、集貿市場由於情況複雜,應是商品買賣場所檢查的重點。檢查的內容主要有:對已建立帳簿的業主主要檢查買賣經營場所的商品、貨物是否與帳簿記載相符,有無帳外經營。對無帳或帳簿不健全的業主則要詳細查明進貨的數量、品種、單價、金額等,並根據納税人的具體情況徵收税款。

(二)檢查納税人的商品、貨物存放地點。由於納税人的生產、經營情況不同,銷售方式不同,其商品、貨物(包括原材料、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設備、其他財產等),往往有不同的存放地點,所以必須到現場去進行税務檢查。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商品貨物存放地存放的各種貨物,必須建立、健全帳簿和保管、收發制度,並逐筆進行登記、記帳和管理。税務機關對此進行檢查,應側重於存放地實物量與帳簿記載量的核對,以便發現有無丟失和帳外存貨現象。同時,對存放地點貨物的管理制度,貨物的質量等情況也要進行必要的檢查。對於存放在外單位、外地的貨物,則要進行跟蹤檢查,防止納税人通過藏匿、轉移來達到偷税、逃税的目的。

三、責成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税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與納税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是税務機關了解和掌握税收徵管情況的直接依據。因此,必須要求提供資料者要遵照及時、準確、全面和合法的原則。實踐中通過税務檢查,曾揭露出不少假福利工廠、假校辦工廠、假集體企業等,它們冒名頂替,以假亂真,享受着國家與此有關的税收優惠政策,使國家税收大量流失。出現這種情況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向税務機關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有相當部分是虛假的。責成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提供與納税、扣繳税款有關的真實文件、證明和資料,就以法律形式賦予了税務機關指定或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税、扣繳税款有關資料的行政執行權力;而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則必須向税務機關提供與納税有關的文件、證明和資料,這是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如果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不提供税務機關要求的與納税、扣繳税款有關的文件、證明和資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當然,税務機關也不能隨意行使這項權力,它必須在審核批准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某些申請或對其進行税務檢查等税收徵管活動時才能行使。

四、詢問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税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税務機關在進行税務檢查活動中,對所瞭解到的問題和情況,往往需要向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作進一步調查瞭解,才能搞清問題,查實情況,以便作出正確的決定,因此有必要賦予税務機關詢問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税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的權利,這也是税務檢查中不可缺少的工作環節。當然,税務人員在行使税務檢查詢問權利時,要按照税務行政執法的規範要求來進行。如在詢問時必須出示税務檢查證件,只能詢問與納税、扣繳税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事先告知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提供真實情況,若故意提供假情況者要承擔法律責任;詢問筆錄要與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核對,如有遺誤,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可補充或改正;經核對無誤的筆錄,需由筆錄人和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雙方簽字蓋章才有效。本法也明確規定了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必須如實、全面、及時地回答税務檢查人員提出的問題,這是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應承擔的法律義務。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税人託運、郵寄應納税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税務檢查中,為了全面、準確掌握和了解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活動情況,税務機關可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檢查應税商品、貨物,這是賦予税務機關的又一項重要行政執法權力。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都是商品流通和集散的地方,這些地方商品流動性大、數量多、品種雜,不易控管,常常發生偷、逃税情況,税務機關到這些地方檢查可以較全面、準確地掌握納税人產銷相互銜接的情況,堵塞税款流失漏洞。

税務機關在交通要道和郵政企業進行税務檢查時,也必須按税務行政執法的規範要求來進行,如必須出示税務檢查證件,無税務檢查證件的,納税人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從檢查的內容來看,應主要檢查納税人託運、郵寄應税商品、貨物的有關單據、憑證和資料,審查其合法、真實性。同時對應税商品、貨物的實物進行檢查,如發現其數量與發票、貨運單據所載不符時,税務機關可向當事人進行詢問,並根據事實和證據予以處理,需要補交税款的,令其立即補繳税款,在税款未繳納以前,税務機關還可視其具體情況,依法扣押相當於税款數額的商品、貨物,待繳納税款後放行。實踐證明,税務機關到車站、碼頭、機場和郵政企業進行税務檢查或設立税務檢查站,是行之有效的檢查形式。當然,這也需要車站、碼頭、機場和郵政企業所屬的單位和部門予以積極配合,協助税務機關在交通要道和郵政企業對過往的應税商品、貨物的税務檢查,這是法律規定的這些部門應盡的義務。

六、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户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户。税務機關在調查税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税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税收以外的用途。存款帳户,是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生產、經營和履行納税義務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顯示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貨幣是進行商品流通結算的媒介,而存款帳户又是反映業主貨幣運動的重要所在,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貨幣收付都和存款帳户有着十分密切的聯繫,如原材料的採購、商品的銷售、工資的支付、税款的繳納以及紅利的分配等。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是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存放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各項經濟活動款項的支付大多是通過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結算,税務機關通過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詢,就能比較準確地掌握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實際收入和支付情況。有些重大偷税、逃税等違法案件的線索往往是從查詢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户得到的,在税務查帳、生產經營現場檢查中發現的許多可疑情況,也大多可以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户查詢中得到澄清和證實。因此,需要賦予税務機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存款帳户的查詢權,税務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的需要,依法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存款帳户進行查詢。

同時,本條對税務機關行使存款帳户、儲蓄存款的查詢權也作了嚴格的限制性規定,這對保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的利益都是非常必要的。具體來講,税務機關檢查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户、儲蓄存款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凡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户,需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未經縣以上税務局長批准,税務檢查人員不得進行查詢,同時還必須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户許可證明;二是隻有在調查税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才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由於儲蓄存款受到國家法律保護,銀行為儲户保密是其建立信譽、保證業務發展的前提條件,嚴格對儲蓄存款的查詢,有利於防止權力被濫用而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權益;三是税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税收以外的用途。由此可見,對税務機關查詢存款帳户、儲蓄存款職權的行使,本法規定了嚴格的程序限制和規範制約,税務機關必須依法辦事,不得濫用存款帳户、儲蓄存款的查詢權,更不得將查詢所獲得的資料用於税收以外的用途。

這本釋義出版的原因其實很簡單,主要是因為我國的税收徵收管理法內容太過專業且複雜,而税收又與人民關係密切,所以才需要有人為大家作出詳細的解釋從而方便大家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