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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協議印花税是什麼?

一、印花税的含義

股權投資協議印花税是什麼?

印花税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税。因採用在應税憑證上粘貼印花税票作為完税的標誌而得名。印花税的納税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户和其他個人。

國務院發出通知,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税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國務院通知指出,為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係,國務院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税由現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國務院通知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從全局出發,繼續做好證券交易印花税的徵收管理工作,進一步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二、股權轉讓投資繳納印花税主要的兩種情況

1、 根據財税[2005]11號文件規定,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税率,按照“股權轉讓書據”交納印花税。2007年5月30日,該税率已經由1‰調整為3‰.

2、 根據國税發[1991]155號文件規定,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即除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以外的股權轉讓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税。 織夢內容管理系統外商投資者境內企業股權境外交易也應繳納印花税。

根據財税【1988】255號、國税發【1991】155號文件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印花税暫行條例列舉徵税的合同在國外簽訂時,不便按規定貼花時,應在帶入境內時辦理貼花完税手續。

並且外商投資者境外交易股權只是在境外付款,必須在境內辦理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所以該股權轉讓協議應該在帶入境內時按規定的税率貼花。

三、印花税徵税對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税。具體有:

1、立合同人,

2、立據人,

3、立賬簿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

現行印花税只對印花税條例列舉的憑證徵税,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它憑證;[2]

四、印花税徵税範圍

現行印花税只對《印花税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徵税。具體徵税範圍如下:

1、經濟合同

税目税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它們是: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係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我國印花税税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於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

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税。

3、營業賬簿

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税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以便於分別採用按金額計税和按件計税兩種計税方法。

(1)資金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

印花税大家都知道就是為了證明在經濟活動中能夠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務憑證,那麼在股權投資過程中,印花税是要徵收的,股權投資協議印花税的徵收依據收法律保護,股權的轉讓與投資所徵收的印花税的本質意義就是對股份或者財產的所有權所徵收的税費,上述內容中小編整理了印花税的徵收對象與範圍,其中包括了股權轉讓與股權投資的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