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代通知金納税嗎
一、根據規定代通知金納税嗎
代通金實質上就是代替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工資,工資收入是應納税的,這不同於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個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全月應納税所得額税率(%)
1不超過1500元的3
2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3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4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5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6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7超過80000元的部分45
(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税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減除費用後的餘額。)
二、什麼情況下才支付代通知金?
1、當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如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則應支付代通知金( 1)
2、部分地區規定: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如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則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個賠償金其實也是代通知金性質的);
3、除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外的任何一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未提前30日通知的,即使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即2N的情況下,一定無需 1。
代通知金用用人單位通過支付一個月的薪資的方式來解僱勞動者,因此代通知金也是屬於薪資的一種,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的,可以參照個人所得税的税率表來計算需要繳納的税率是多少。用人單位在發放的時候就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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