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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註銷後起訴

合夥企業註銷後起訴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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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被註銷後起訴誰

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第二十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註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