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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貨單簽了假名字犯法嗎

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用假名簽字,導致對方未作出真實意思表示而有利於自己的,屬於欺詐行為,該行為是不合法的民事行為,該行為將可能導致合同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依據我國《刑法》規定,籤合同用假名字可能會涉嫌合同詐騙罪等罪名,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而用假名字和相對方簽訂合同是可能觸犯該罪名的。
綜上,籤合同用假名字是可能觸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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