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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結算消防工程合同糾紛產生的風險

如何應對結算消防工程合同糾紛產生的風險:

如何應對結算消防工程合同糾紛產生的風險

“消防工程款結算”是指對消防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消防工程中的工程款結算問題系長期困擾消防工程承包方的疑難問題,也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棘手糾紛。

據國家建設部統計,根據對2003年以前存在拖欠的已竣工項目逐項建檔,共清理出13.2萬個拖欠項目,拖欠總額1860億元, 截止2005年2月28日,已解決825億元,佔已竣工工程拖欠的44%(其中政府投資項目拖欠705億元,已解決271億元,佔拖欠總額的38%)。其中,上海等地解決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比例達50%以上。而2004年已解決的拖欠工程款則超過50%(包括部分在建項目)。

雖然國家逐年重視工程款拖欠問題並取得了一些階段性成果,但從中我們可以看見工程款拖欠問題依然嚴峻,並幾乎年年因工程款拖欠而引發民工工資這一關係到社會穩定大局的問題。因此,消防工程企業除了需要解決歷史拖欠問題,更應當建立起一套預防新欠的長效機制。

一、關於消防工程合同訂立的主體及資質問題

1、根據今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將被收繳。所以,消防工程企業的資質問題將影響工程款的實際所得。

2、關於發包方的簽約主體

第一,現實中許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往往以項目公司名義簽署。項目公司股東即開發商與投資商僅在註冊資金範圍內對項目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也就是説只要項目公司註冊資金到位,項目公司的股東其實就不必再為項目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項目公司的註冊資金遠遠小於項目投資總額。這一制度常被人利用而以“有限責任”拖欠工程款。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16號】規定: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三、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這一規定將優先權限制於直接費用,與工程款割裂開來,不包括利潤與損失,使得承包人優先範圍意義有限;優先期為竣工後6個月更削弱了優先權的作用。因為所謂優先權是相對的其他請求權人。建設工程竣工後6個月內很多其他債務人的訴求還沒有提出,承包人還無法行使優先權,而承包人自己名下的工程款有的尚未到支付期。例

如建設工程實踐中常見的5%尾款都是竣工後一年內支付。也就是説實踐中的5%尾款肯定無法納入優先範圍。

對此有學者建議將優先範圍界定為成本加適當利潤,優先權期限與訴訟時效相同,即為兩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筆者認為在該立法建議尚未採納前,可以考慮在承包合同簽署之時借鑑【建市[2004]137號】《關於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的規定精神,在消防工程行業內建立項目承包方在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同時,業主向承包商提交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風險防範機制,未提交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建設工程,有關部門將其視作建設資金未落實。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採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業主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應當與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擔保金額相等。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業主根據合同的約定完成了除工程質量保脩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在消防工程行業內建立工程款擔保制度將很大程度上消除工程款拖欠頑症。當然,我們充分理解目前工程建設市場的發包方地位,但對承包方而言,如果發包方對此要求簡單拒絕,則承包方應當再簽定了承包合同後特別注意發包方工程款結算守約問題,主動做好交涉或訴訟準備工作。

二、關於總包分包問題引起的工程款拖欠問題

總承包單位承攬建設項目後經建設單位同意,一般都會將其中的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分包相應的分包單位。如果發包方就全額工程款結算完畢,則發生結算爭議的可能性較小,如果發包方只進行部分結算,則很容易釀成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爭議。而且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除工程款結算外,還存在着管理費之爭。如果建設單位參與指定或者暗示分包單位,則引起的工程款結算糾紛會更復雜。這類糾紛在建設工程領域比較普遍,2004年建設部第124號頒佈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規定:專業工程分包除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並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違法分包。下列行為,屬於違法分包:(一)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三、竣工結算報告爭議

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建設工程領域一般傾向於採用格式化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這些格式合同中一般都包含決算異議期限,即發包方收到承包方決算報告後在10天內必須提出意見,逾期無答覆視為同意。但實際情況往往使得發包方不可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反應。有時發包方資金沒有調動到位,為了扣押決算書拖延支付時間,往往通過非授權職員收件,最後收件人自己承認未能轉交授權人員,自然也無法反應。而承包方認為發包方收到決算書後,在約定時間內未提出意見,根據合同規定,決算書已經生效,要求立即結算付款,而發包方則以授權人員未收到決算書,或者審核需要時間或聲稱已經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核算相抗辯。

財建[2004]369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可做參考:單項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因此,應對由於結算消防工程合同糾紛產生的風險,首先要明確消防工程合同訂立的主體及資質。其次對於總包分包問題,要明確涉事各方的責任和義務,不得非法分包。最後,承包人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的同時,也需要提交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當及時審查並提出意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