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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第一次傳喚會被關押嗎?

一、檢察院第一次傳喚會被關押嗎?

檢察院第一次傳喚會被關押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不需要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才會採取傳喚的,所以檢察院傳喚當事人一般是不會羈押的。

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傳喚的程序

1、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對當場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説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三、刑事傳喚與拘傳的區別是什麼?

(1)強制力不同

傳喚是自動到案,拘傳則是強制到案。

(2)適用的對象不同

傳喚適用於所有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傳則僅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適用時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書不同

拘傳時必須出示《拘傳證》,傳喚在大多數情況下也需要出示《傳喚通知書》,但《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不經傳喚,直接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檢察院在傳喚刑事案件當事人的時候,需要出具傳喚證,對於一般案件,傳喚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小時。對於案情比較複雜的案件,傳喚的時間則不得超過二十四個小時。傳喚的次數雖然沒有限制,但是不得連續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