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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氣安全合同

用氣安全合同

用氣安全合同

供氣方: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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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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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氣方: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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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

為了安全、高效、合理地使用管道燃氣,改善城市能源結構,明確供、用氣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合理使用燃氣,減少燃氣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________________》(地方相關法規等)、《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供、用氣雙方協商,簽訂安全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供、用氣設施權屬

(一)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點是:燃氣表。

(二)產權分界點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產權歸供氣方所有,由供氣方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含燃氣表)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及用氣設備產權歸用氣方所有,由用氣方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條 供氣方權利和義務

(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供氣方所屬的設施進行檢查。依據用氣方請求,對用氣方的用氣設施、設備運行狀況和用氣情況進行安全檢查。

(二)供氣方對用氣方進行天然氣安全使用常識和規定的宣傳,並對用户進行安全使用燃氣的指導。

(三)用氣方的設施、設備或者使用方式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氣設施損害時,供氣方有權中斷供氣以保證安全;待用氣方修改完,經供氣方檢驗確認不存在安全隱患或不構成對供氣設施損害後,方可恢復通氣使用。

(四)用氣方未向供氣方申報批准私自增加或安裝燃氣用具的,供氣方有權停止給用氣方供氣。如因用氣方私自安裝發生的事故及相關責任由用氣方承擔。

(五)供氣後,供氣方將按照天然氣行業的管理方式進行業務安全管理並提供服務,若用氣方燃氣設施出現故障,供氣方在接到通知後按約定時間派有資質的維修人員到現場排除故障。

(六)供氣方客户服務熱線在工作時間開通,為用户服務;供氣方搶修熱線24小時開通。

(七)供氣方對燃氣設施正常檢修,如可能影響用氣方使用燃氣,應提前通知用氣方(但出現緊急情況除外),用氣方應給予協助和提供方便。

第三條 用氣方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監督供氣方正常供應燃氣;

(二)有權監督供氣方進行常規安全檢查和設備維護;

(三)用氣方應定期對產權範圍內的燃氣設施和用氣設備進行安全自查,發現燃氣設施和用氣設備發生故障或者存在隱患時,應按相關操作規程進行處理並通知供氣方進行安全檢查和提供維護保養的服務(保養分為有償服務和無償服務);

(四)用氣方應組織親屬學習、遵守供氣方制定的《天然氣安全使用常識》(附件),並按規定操作,否則產生的相關責任由用氣方承擔;

(五)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用氣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燃氣用户未經燃氣供應企業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氣或者改變燃氣使用性質、變更地址和名稱;

2.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使用燃氣;

3.禁止盜用或者轉供燃氣;

4.禁止自行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設施等;

5.增減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設備,必須報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安裝;

6.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燃氣具(包括直排式熱水器)、連接管等應通知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更換;同時,安裝用氣設備應嚴格依據使用説明和用氣規範,符合安全標準。

(六)為了人身和財產安全,用氣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用户不得擅自改變燃氣用途;

2.不得在設有燃氣管道設施的房間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不得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電器設備的接地導體;

4.不得使用明火檢查泄漏;

5.不得將裝有燃氣表、燃氣管道的房間作為卧室、衞生間等,或臨時搭鋪睡人;

6.房屋施工、室內裝飾裝修前必須通知供氣方,不得擅自處理燃氣管道、燃氣設施;完畢後須經供氣方驗收;

7.不得在燃氣管道上綁、掛物品;

8.不得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或拆除管道燃氣設施統一標誌;

9.其它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10.假如發現燃氣管道或設施有泄漏現象必須按照相關操作規程進行處理並及時通知供氣方進行維修。

(七)用氣方必須配合供氣方進行安全檢查。

(八)除消防等緊急情況外,未經供氣方同意,任何人不得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如用氣方及親屬未經許可,私自開啟或關閉閥門,發生事故的,由用氣方承擔責任。

(九)用氣方房屋出售、變更產權所有者時、應及時到供氣方營業廳辦理過户或註銷手續,用氣方房屋出租轉借他人居住時,有義務告知租房單位或個人《天然氣供用氣安全協議(居民用户)》及使用證上已經註明的相關注意事項,並及時到用氣方備案登記。

第四條 安全責任的劃分

(一)供氣方的違約責任

1.供氣方在檢修供氣設施前未通報用氣方,致使用氣方受到損失的,供氣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不可抗力或政府的行為造成停氣,使用氣方受到損失的,供氣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氣方違約責任

1.用氣方不按照協議及附件規定用氣,給供氣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向供氣方賠償;

2.對於用氣方違反協議及附件規定的,供氣方有權加以制止,要求用氣方無條件整改並追究其違約責任。對於不聽勸阻或者危及天然氣使用安全的,供氣方有權採取中斷供氣措施,並報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條 協議的變更

供用氣雙方如需要修改本協議條款,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其他約定

1.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壹執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協議為(____________天然氣供用氣協議)的補充協議。

供氣方(蓋章):___________ 用氣方(蓋章):___________

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標籤:合同 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