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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勞務協議

員工勞務協議

員工勞務協議

員工勞務協議

為了保護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確定勞動關係,甲、乙雙方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一、本協議簽約雙方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二、勞動協議期限

勞動協議固定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職責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 部門 工作(崗位)。乙方需按甲方確定的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工作內容。

(二)甲方確因工作需要或因乙方的能力和表現,可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准,必須服從。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因甲方工作特性決定,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標準工時制:每週 週一至 週六工作,每日工作 8個小時,每週正式上班天數為六 天。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節假日及下班時間員工因未完成本職工作自願加班或補班者,公司不支付加班費。

(四)甲方依工作情況適當調整安排員工的法定節假日。

五、勞動保護,工作條件

(一)甲方應按勞動法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具體按本公司規章制度辦理。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參照國家關於醫療期的規定執行。

(三)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需提前半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六、勞動報酬

(一)按甲方現行工作制度和工資分配方式,乙方月基本工資為(人民幣) 元。

(二)甲方實行新的工資制度,調整工資水平或乙方崗位(職務)發生變動時,工資待遇應予以調整。

(三)甲方的發薪日期為每月15日,發放上月工資。業務佣金的計算為成交每套房屋總價的0.1%,業務佣金發放日期視具體項目而定,最晚日期不超過甲方拿到業務佣金的當月。甲方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

七、社會保險

(一)乙方成為公司正式員工後,享有甲方為其繳納綜合保險。(可以協商暫定)

八、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

(一)甲方依法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員工守則、規章制度、保密協議),乙方在協議期內應嚴格遵守執行。

(二)甲方對於模範遵守規章制度的及工作成績優異者按公司有關獎懲規定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可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嚴重者,甲方有權予以辭退。

(三)甲方不得對乙方進行體罰、毆打、搜身、拘禁和侮辱以及鎖閉工作場所限制乙方人身自由。

九、辭退和辭職條款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甲方可以解除協議,辭退乙方: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在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甲方工作的;

3、乙方因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4、乙方因玩忽職守、嚴重失誤、私營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5、乙方不能勝任公司,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6、勞動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協議達成協議的;

7、在勞動協議中另有約定的。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協議自動解除:

1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2甲方宣告解散的。

3合同期限屆滿

4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辭職:

1、甲方不按勞動協議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工作的;

3、雙方沒有其他特殊約定事項,乙方可提出辭職。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協議,辭退乙方:

1、乙方因病、非工負傷,在本公司規定治療期間的;

2、乙方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的;

3、勞動協議期限未滿又不符合以上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

4、乙方因公負傷,完全或大部份喪失勞動能力的,在本公司規定的工傷期內。

十、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下列條款

(一)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甲方可以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祕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並簽訂保守商業祕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二)由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徵得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三)甲乙雙方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員工守則)。

十一、違約責任,勞動爭議

(一)勞動協議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全面履行,並嚴格依法執行勞動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和給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二)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

十二、其他事項

(一)勞動協議期內,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繫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甲方,以便於聯繫。

(二)無論何種原因,乙方離開甲方公司,應及時辦清移交手續。

(三)本協議未及事宜,參考《員工守則》。

(三)本協議期滿後自行終止;如雙方有意續簽,雙方另籤協議。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 户籍所在地:

委託代理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標籤:員工 協議 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