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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管理】醫療期協議

【人力資源管理】醫療期協議

【人力資源管理】醫療期協議

醫療期協議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乙方(勞動者):

性別: 民族: 文化程度:

身份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户籍地址: 郵政編碼:

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固定電話: 手機: 電子郵箱:

緊急聯繫人: 與本人關係: 聯繫方式:

經指定醫療機構確診,乙方由於患病/非因工負傷需離崗修養治療,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子問題開始}一、醫療期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一致確認乙方應享受的醫療期限為 個月,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其中乙方已休 個月(日),尚餘 個月(日)。

{子問題開始}二、醫療期權利義務

第二條 甲方應依法協助乙方報銷醫療費用;

第三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和病休紀律。同一疾病不可間斷請休病假和分段計算醫療期。

第四條 乙方應安心治療、休養,不得以休病假為由從事其他活動。醫療期內從事其他活動屬於嚴重違紀行為,一經查實,甲方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子問題開始}三、醫療期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

第五條 自 年 月 日起甲方將按月向乙方發放醫療期病假工資元。

第六條 社會保險金繼續由個人和單位共同繳納。

{子問題開始}四、協議的終止、解除

第七條 乙方違反本協議第四條的規定,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條 乙方依法享受的醫療期滿,本協議終止。

第九條 醫療期內乙方恢復健康向甲方報到的,本協議終止。

{子問題開始}五、其他

第十條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早於醫療期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本協議期滿。

第十一條 乙方離崗修養治療時間較長,甲方需另行安排他人接替乙方的工作崗位,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其病癒返崗時,由甲方另行安排其工作崗位。

第十二條 雙方就履行中產生的任何爭議,都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