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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製造)協議書

特許經營(製造)協議書

特許經營(製造)協議書

易*寶幹混砂漿特許經營(製造)協議書

第一章協議雙方

特許方: 易*寶建築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註冊所在地:廣東東莞沙田埝洲工業區

營業執照註冊號:

發證機關:

公司法人代表:陳*榮

受許方:

公司註冊所在地:

營業執照註冊號:

發證機關:

公司法人代表:

第二章 總則

第2條: 鑑於特許方研製的易*寶幹混砂漿系列產品及其生產、應用技術、配套機具,已經具備了特許經營的基本條件,為拓展幹混砂漿系列產品及其應用,更好地、更規範地為建築工程服務,根據易*寶幹混砂漿系列產品特許經營(以下簡稱易*寶產品特許經營)的規劃,同意受許方加入易*寶產品特許經營和/或製造網絡。

第3條: 鑑於受許方接受了易*寶產品特許經營和/或製造的理念,具有特許方需要的所在地區的生產/製造/銷售基礎,且誠意向特許方提出加盟易*寶產品特許經營和/或製造易*寶幹混砂漿系列中某(些)產品的申請,並承諾支付特許經營的相關費用,故特許方接受其成為易*寶幹混砂漿系列產品特許網絡的成員。

第4條: 特許方根據易*寶產品特許經營和/或製造的市場規劃,根據受許方的申請和對受許方的生產/製造/銷售能力的審核,同意受許方在 省 市(以下簡稱特許地區)生產製造本協議第7章第3條3.7規定的產品(以下簡稱特許產品),或在 地點專屬性經營 特許產品。

第三章 協議的宗旨

第1條: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在於確保特許方和受許方忠實地履行本協議規定的雙方的職責和權利。

第2條: 受許方作為單獨的企業法人或經營者進行其經營活動,他必須遵守國家對所有獨立企業法人或經營者的法律要求,特別是有關本身經營範圍,以及社會的、財務的和商業方面的要求。

作為一個企業法人或經營者,受許人應就其活動,包括參與本特許經營自負一切風險,並從其經營活動中,包括參與本特許經營中獲利。

第3條: 受許方不是特許方的代理人、買賣代表,也不是他的僱員或合夥人。受許方不是特許方的委託代理,無權以特許方的名義與第三者簽訂合同,令特許方對第三者承擔責任、負擔費用或承擔義務

第4條: 訂立本協議並不表示特許方授予受許方任何權利,以約束特許方或特許方有關企業。特許方對本協議任何條款有最終的解釋權。

第四章協議有效期

第1條: 本協議的有效期由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

第2條: 除非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特許方或受許方中的一方以書面通知對方提前終止,否則在到期屆滿前2個月內,特許方或受許方中的一方以書面通知對方,並經對方書面同意,本協議可自動延長一個有效期。

第五章特許方職責

第1條: 特許方為使受許方在特許地區內更好地經營和/或製造特許產品,應保證所供應的特許產品,或配成特許產品所必需的基料,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或易*寶公司的企業標準,並協助受許方合理定價,最大限度保證受許方的生產和供應。

第2條: 在本協議有效期間,特許方承諾,積極協助受許方按易*寶產品特許經營的市場規劃,進行市場設計和拓展市場網絡。

第3條: 在本協議有效期間,特許人承諾在特許的地區內,未經受許方同意,不將本特許經營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不向第三者供應本特許經營的產品,自身也不經營和/或製造本特許經營的產品。

第4條:: 特許方為受許方提供規劃、設計和協助安裝經營的場所和/或製造特許產品的工廠的硬件和軟件,但特許方提供的方案事先應取得受許方的同意,包括規模和設備來源。

第5條: 特許方為受許方提供適當的培訓和輔導,作為推行易*寶產品特許經營必備的條件,以保證整個系統持續發展和統一。

第6條: 特許方負責組織易*寶產品全國性的政策宣傳、品牌宣傳和廣告投入,並協助受許方做好區域性的促銷活動,最大限度地支持受許方的經營。

第7條: 當受許方在特許地區遇到不能解決的技術問題時,特許方應受許方的邀請,應儘快到達該地區協助解決這類問題,但受許方應負擔特許方派出人員的費用。

第六章特許方權利

第1條: 特許方在授予受許方特許經營過程中,有權向受許方收取必要的費用。

第2條: 特許方在授予受許方特許經營權後,為維護特許方企業的形象和聲譽,有權對受許方提出必要的營業/生產標準和要求。

第3條: 為保持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及服務質量的一致性,特許方有權對受許方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第4條: 特許方有權要求受許方在任何時候提供他所瞭解的市場信息,或他的生產或銷售數據、財務記錄。

第5條: 特許方有權要求受許方接受特許方的員工培訓計劃。

第6條: 為保證產品質量,特許方有權要求受許方從特許方指定的物流渠道取得某些原材料供應。

第7條: 對受許方違反特許經營協議的規定,分割或侵犯特許方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體系的行為,特許方有權根據本協議終止受許方的特許經營資格,並向受許方收取相應的經濟補償。這種違反特許經營協議的行為包括受許方未達到特許方銷售標準要求;因違法經營、製假售假被政府部門下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或經營所需的其他證照;在特許地區和產品範圍內,未規範經營和/或製造產品,且兩次以上不接受特許方的勸阻或警告;跨授權地區或授權產品範圍經營;違反本協議中的任何一項時。

第8條: 特許方與受許方簽訂協議2個月內,經特許方核查,受許方未能做到特許方提出的經營和/或製造產品方面的整改要求時,即視作受許方違約,特許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協議,並向受許方收取相應的經濟補償。特許方有權在書面通知受許方後,在特許地區內和產品範圍內,另覓其他受許方。

第七章受許方職責

第1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以及所在地的有關法規、規定。如受許方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均與特許方無關,其一切責任由受許方自行承擔。如受許方在違反法律、法規過程中給特許方造成商業利益和整體形象的損失時,特許方有權得到相應的賠償,並有權終止受許方的特許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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