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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擔保)合同

借款(擔保)合同

借款(擔保)合同

出借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身份證號:

擔保人: 身份證號:_ _________ __________ ___

經合同各方當事人平等自願、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望共同遵守。

一、乙方借款人向甲方借款用途為:生活用款。

二、借款金額為人民幣_ 元(大寫: ),月息2.5分。

四、還款方式:到期時一次性還本付息。

五、分期還款的乙方於合同生效後的次月(公曆概念)約定還款日起開始還款,實際佔用天數小於一月的按一月計算。

六、乙方應於本合同約定的每一還本付息日的零點以前,將應還欠款本息足額存入甲方指定的銀行還款賬户中,或親自交予甲方本人,以銀行回執、收據為準。若發生借款逾期,則該期未還借款本息的逾期、違約等款項,應在歸還逾期借款本息時一併繳付。乙方及保證人提前還款,未足一月的利息,按照一月收取。乙方每期還款清償順序依次為欠款利息、罰金、違約金、延遲履行金、交通費、律師費,剩餘視為償還本金。

七、保證擔保:

1、為保障甲方(以下或稱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同意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及相關實現債權的費用向債權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2、本合同項下的保證人的擔保範圍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及實現擔保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可能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拍賣費用、變賣費、通知擔保人費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費用)。

本合同所稱“到期或屆滿”包括但不限於:(1)本合同中規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約定的每次分期還款日到期;(3)借款人宣佈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規定的還本付息日屆至及借款被宣佈提前到期均視為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甲方可以在保證期間內隨時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乙方所欠債務的有效憑證以甲方按自身業務操作規定出具和記載的憑證為準。

3、保證期限為: 貳年 ,從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到期)之次日起開始計算。

4、保證人根據本合同對借款人所欠債務在擔保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借款人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全部債務,保證人均應無條件地作為第一債務人按甲方的要求直接向甲方支付;保證人在此確認,無論甲方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甲方均有權先要求保證人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無須先要求其他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保證人在此明確放棄要求先履行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抗辯。

6、甲方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無須徵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在原保證期間和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內,未經甲方和保證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轉讓債務。

八、保證與陳述: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及保證人(後者下文或合稱為“擔保人”)向甲方各自陳述和保證如下:

1、借款人及擔保人均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簽署本合同是借款人及擔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其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對保證擔保而言,自然人保證人在此承諾,如發生保證人失蹤、下落不明、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情形,則將由其監護人、財產監(代)管人以保證人的財產為限對債權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如保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將以其遺產對債權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

3、借款人或擔保人(自然人)的工作、住所(或聯繫住址)、聯繫電話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或擔保人(法人)的住所、聯繫方式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發生變更的一方應在該變更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5、借款人保證按照本合同約定或甲方要求的還款計劃按期歸還借款本息,並保證在借款期間,將根據甲方不時提出的要求,提供、增加或變更甲方滿意的擔保措施。

6、擔保人確認如已依據本合同承擔了有關擔保責任,則在甲方於本合同項下全部債權被清償完畢之前,擔保人暫不向借款人行使因其履行擔保義務而產生的對借款人的追索權。

7、擔保人確認,如因任何原因導致借款人向甲方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的行為被依法撤銷的,擔保人於本合同項下擔保義務即時自動恢復;如此時原有擔保已經釋放的,擔保人應當在擔保義務自動恢復後的5個工作日內配合擔保權人重新按照本合同的要求辦理登記或交付,或者提供擔保權人滿意的其他擔保。

九、下列任一事件,均構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2、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3、借款人向甲方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料;4、借款人拒絕或阻礙甲方監督檢查借款使用情況、保證人資信狀況或擔保物狀況的;5、借款人違反所在國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的;6、借款人提供的擔保人已經或將要不再具有提供與借款相應的擔保能力,或違反其簽署的擔保文件的,或由於擔保人的其他行為,如擔保人出國未徵得甲方同意等導致其喪失擔保能力,或擔保能力明顯下降且沒有重新落實甲方認可的相應擔保的;7、借款人或擔保人與他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甲方權益的合同協議的;8、借款人違反其與甲方之間所簽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協議約定的;9、借款人或擔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涉及訴訟或被法院及其他有權機關監管、凍結其財產的,或者被宣告破產的;10、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監(代)管人或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監(代)管人或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11、借款人違反本合同所作出的陳述與保證的;12、借款人有其他違反本合同條款的行為的;13、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人違反本合同有關擔保條款,或在另行簽署的擔保文件項下發生違約的。

14、下列任一事件均構成擔保人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擔保人向甲方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料的;

(2)、擔保人違反各自應承擔的本合同中有關擔保規定的;

(3)、 擔保人違反本合同所作出的陳述與保證的;

(4)、擔保人(自然人)發生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監(代)管人或監護人,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接受繼承、遺贈的,或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監(代)管人或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擔保人(法人)進入或可能進入停產、清算、解散、被撤銷、破產、減資、兼併、重組、分立或重大訴訟、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響其擔保能力的;

(5)、擔保物的全部或部分滅失、毀損、沒收、徵用、依法扣押、查封、強制收購或執行,或價值減少且未獲及時補救等,足以影響其擔保能力的;

(6)、 擔保人違反本合同項下其他條款,或違反為本合同項下借款而簽署的其他擔保文件項下義務的。

十、違約處理:如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甲方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種或數種措施進行處理:

(1)、有權按照欠款總額的30%收取違約金。

(2)、有權單方面調整借款人的還款方式。宣佈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

(4)、有權單方面調整借款人的借款支付方式。

(5)、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經甲方認可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

(6)、按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的約定處分質物,清償借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證人連帶責任;

十一、借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合同約定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相關費用和税費。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能依照本合同規定履行還本付息及其他有關責任義務,致使甲方決定通過其他途徑採取補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在內的一切費用概由借款人承擔。

十二、本合同中“保證擔保”條款的內容,如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本合同中其他條款的效力。

1、各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是相互獨立的、不可撤銷的、持續的,並不受本合同中其他條款效力的影響。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變,也不因甲方與借款人協議變更本借款合同、甲方同意借款展期、重組及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發生任何變故而改變。

2、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簽署頁填寫的地址為各方同意的通訊或送達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只要發往該地址,均視為已送達;該地址如有變動,變動方應於變動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簽約各方,否則對其他各方不生效(但甲方地址發生變動的,僅需於營業場所或其他途徑進行公告)。

3、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時生效,並至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違約金、為歸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違約金導致相關費用全部清償時終止。本合同之附件為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正本共四頁,一式二份,各方當事人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生爭議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本合同由下述當事方簽署。各方在此確認,在簽署本合同時,各方已就全部條款進行了詳細地説明和討論,各方對合同的全部條款均無疑義,並對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限制或免除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出借人(甲方):

住所地: 簽署日期:

借款人(乙方)(蓋章):

住所地及聯繫電話: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保證人確認(簽字畫押):

住所地及聯繫電話: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保證人確認(簽字畫押):

住所地及聯繫電話: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標籤:擔保 合同 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