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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強化工傷保險待遇支出的規定怎麼樣的?

關於強化工傷保險待遇支出的規定怎麼樣的?

關於強化工傷保險待遇支出的規定怎麼樣的?

《關於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範和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現就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工傷保險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條例》和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由繳費單位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2、要按照財政部、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和《關於加強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3〕47號)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工傷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

3、工傷保險基金收入包括工傷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財政墊付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工傷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單位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利息收入是指工傷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財政補貼收入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工傷保險基金的補貼收入。

財政墊付收入是指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向工傷保險基金墊付的資金。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下級經辦機構接收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的基金補助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接收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准的收入。

4、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包括: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工傷認定調查費和勞動能力鑑定費支出、歸還財政墊付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一)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工傷醫療待遇支出、康復待遇支出、傷殘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等。

工傷醫療待遇支出:是指工傷職工進行治療所發生的符合有關規定的門(急)診療費、住院費和醫藥費等。

康復待遇支出:是指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性治療或職業康復所發生的符合相關規定的門診費、住院費和醫藥費。

傷殘待遇支出:是指工傷職工被依法評定傷殘等級後,按規定享受的經濟補償,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補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差額補貼、護理費以及輔助器具費用。

工亡待遇支出:是指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按規定從工傷基金中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符合供養親屬條件的人員領取的供養親屬撫卹金。

(二)工傷認定調查費和勞動能力鑑定費支出:是指用於工傷事故調查核實和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的有關費用支出。

(三)歸還財政墊付支出:是指工傷保險基金為歸還政府墊付資金的支出。

(四)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基金補助支出。

(五)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基金支出。

(六)其他支出: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5、社保經辦機構要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基金“收入户”,用以暫存工傷保險費收入或轉交財政專户基金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財政專户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社保經辦機構徵繳的工傷保險費存入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基金財政專户”,實行單獨核算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佔和挪作他用。

社保經辦機構收繳工傷保險費,應當出據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憑證。

6、社保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基金“支出户”,用以接收財政專户撥入的基金,暫存工傷保險支付費用及該帳户的利息

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項、上解下撥基金等。

7、基金的各項支出,由社保經辦機構作出預算,制定用款計劃書。財政部門對用款書審核無誤後,及時將基金從“基金財政專户”撥入“支出户”。社保經辦機構從基金支出帳户辦理支付業務。

8、工傷保險儲備金由統籌地區社保經辦機構按省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全部存入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户”,並在工傷保險基金結餘中單獨列示。省級儲備金的上解和支付辦法另行制定。

9、為確保社保經辦機構正常開展工傷保險業務,各級財政部門應將經辦機構和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所需費用列入預算。

10、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組織,並做好工傷保險基金財務預算、決算報表編制、彙總工作,並按規定程序報送。

11、在勞、財兩部未下達工傷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會計制度前,我省暫按此通知管理工傷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暫按河北省《社會保險基金(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實施細則》進行核算。

工傷保險包括各種費用,工傷可以賠償醫療費,福利費,誤工費等等,誤工費如果沒有賠償,單位應當在員工工傷期間,給予原工資的待遇,所以無論哪一種方式,都不可以讓員工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