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糾紛被告拖延時間怎麼辦
工傷認定律師解答1.25W
律師解析:非因職工本人原因造成超過申請時限的,應當受理。被告一般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能會惡意拖延時間。受傷害職工申請工傷的期限為一年,從受傷之日算起。但在工傷處理中,發生了很多現實問題,最突出的是,用人單位為了減少開支、逃避安全事故責任等考慮,利用職工知識缺乏、依賴單位的心理,故意拖延導致超過申請時限。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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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證據怎樣去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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