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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退休新規定待遇

工傷退休新規定待遇如下:
1、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鑑定為五至六級的職工,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改發基本養老金。
3、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鑑定為七至十級工傷職工,與普通職工同樣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進行基本養老保險費調整。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退休新規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