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對外貿易合同的索賠期和質保期
一、如何確定對外貿易合同的索賠期和質保期
1、依據條約來確定
確定進口商品的索賠期、質保期時,應與我國法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相一致。遵守本國法律、信守本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是各國外貿工作的一項原則。因此,凡是我國法律、法規、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中有關兩個期限的規定,都應作為我們對外簽約的依據。
2、詳細記錄商品信息
在進口檢驗實踐中,商檢部門應首先在索賠期內做好現場勘察,對商品的規格、數量、重量、包裝進行詳細記錄,防止合同雙方內外勾結,騙取商檢證書,逃避關税。
二、注意事項
索賠期和質保期是對外貿易中的兩個重要的法律問題。索賠期是指買方對賣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商品時,向賣方提出索賠的有效期限;質保期是指賣方對其所售商品在開箱檢驗時不易被發現的內在缺陷,或者經安裝使用後才能發現的質量問題承擔法律責任的期限。這兩個期限確定得正確與否,直接關係到合同雙方的經濟利益。但是要確定一個公平合理的為貿易雙方所接受的索賠期、質保期,又是比較困難的。
目前,世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確定索賠期、質保期的期限問題上存在很大分歧,發達國家利用其經濟技術的優勢,極力要縮短這兩個期限;而發展中國家則由於條件所限,極力爭取延長這兩個期限。發達國家縮短這兩個期限的辦法,一是直接縮短,二是通過改變兩個期限的起始時間來縮短。過去,由於我們外貿經驗不足,在進口商品時,有些做法迎合了發達國家的需要。比如,在簽訂合同時,將索賠期一律規定為3個月或90天,將質保期規定為一年,並且從貨到目的港之日起計算。這種做法對我們極為不利,其原因是:
(一)在外貿交往中,由於種種原因,貨物被壓港的情況是時有發生的,而買方對此又無能為力。按上面的做法,在買方沒有接到貨物之前,索賠期和保質期就開始了,顯然不利於保護我方利益;
(二)由於港口條件所限,有些商品需要到其他地方進行檢驗,按上述規定,在商品沒有檢驗、買方尚不知商品優劣的情況下就開始計算索賠期、質保期,顯然對我方也是不利的;
(三)我們的外貿公司多為代理商,貨到目的港後,還需轉為鐵路或公路運輸方能到達用貨單位。如果從貨到目的港之日起開始計算索賠期、質保期,就縮短了用户的索賠期限;
(四)由於有些商品的內在質量問題,需要在安裝使用後才能發現,如果從貨到目的港開始計算索賠期、質保期,就把安裝使用前的一段時間也計算在內了,這顯然是不合適的;
(五)索賠期、質量保證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雖有聯繫,但它們在外貿中的作用、實際執行的時間卻是不同的,如果把兩個期限的開始時間規定為同一天,是脱離實際的。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們過去採取的那種千篇一律的做法,實際上縮短了我們對外索賠的期限,這種自我限制的做法,只能對外商有利。這一點已被過去的無數事實所證明。因此,對過去不合情理的做法實在是有糾正的必要。
這裏還需要指出的是,1989年10月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總結外貿經驗時,制定出中外貨物買賣合同統一文本,這個文本對合同中的商檢條款作了較大修改,對索賠期、質保期的規定也較前靈活,這些無疑都是有益的,但有些問題尚值得商榷,如合同中索賠期、質保期的開始時間仍從貨到目的港之日起計算就不太科學。有的同志解釋説,這兩個期限並沒有確定,我們可以靈活掌握,適當延長。這種解釋雖然有一定道理,但對一些特殊情況卻很難處理。眾所周知,對於貿易是在異國間進行的,受國際形勢、運輸條件和自然環境的影響較大,合同履行期較長,因此在訂立合同時,很難預料和把握交貨時的種種情況。如果貨到目的港後,發生了意想不到的而又不屬於不可抗力的事件,買方因此不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辦理,那麼縮短乃至超過索賠期、質保期的法律後果就只好由買方自負了。
以上則是小編對於對外貿易索賠期和質保期的整理,其中不難發現這些是存在着分歧的,幾個國家的制度是不同的。也因此在處理這方面的事務中,需要當事人進行學習,以及依靠政府的手段。後面則是對如何確定對外貿易合同的索賠期和質保期的基本説明。希望本文能解決您的疑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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