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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質保金法院判決書

買賣合同質保金法院判決書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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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質保金司法解釋

是合同一方就所供設備(貨物)的質量向對方所作的一種承諾。如果設備(貨物)的質量符合約定,那麼購買方就必須向對方給付該款項。如果設備(貨物)質量不合格,應當將質量保證金作為違約金來處理,假如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大於質量保證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交付設備(貨物)的一方可以請求作相應的調整,在調整後給付質量保證金的一方仍應給付剩餘部分。
質量保證金不宜解釋為一種擔保,擔保法上的擔保保證的是主債務的履行,因此從構成要件來分析,約定質保金不屬於擔保法規定的擔保種類。
質保金作為特定化的款項,可以是質量保脩金,也可以是質量保證金。如作為質量保脩金,當設備(貨物)出現質量問題,即用於充抵維修設備(貨物)的費用;當設備(貨物)質量合格後,其給付條件成立,即應按約給付。
法律依據《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