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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買賣合同質保金

解除買賣合同質保金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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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質保金司法解釋

是合同一方就所供設備(貨物)的質量向對方所作的一種承諾。如果設備(貨物)的質量符合約定,那麼購買方就必須向對方給付該款項。如果設備(貨物)質量不合格,應當將質量保證金作為違約金來處理,假如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大於質量保證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交付設備(貨物)的一方可以請求作相應的調整,在調整後給付質量保證金的一方仍應給付剩餘部分。
質量保證金不宜解釋為一種擔保,擔保法上的擔保保證的是主債務的履行,因此從構成要件來分析,約定質保金不屬於擔保法規定的擔保種類。
質保金作為特定化的款項,可以是質量保脩金,也可以是質量保證金。如作為質量保脩金,當設備(貨物)出現質量問題,即用於充抵維修設備(貨物)的費用;當設備(貨物)質量合格後,其給付條件成立,即應按約給付。
法律依據《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