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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第三條的解釋

買賣合同第三條的解釋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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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解釋第三條是什麼



    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這個條款主要是為了進一步的保障買受人的利益。在該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對於無權處分的合同一直是適用《合同法》51條,即此種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經過權利人的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之後取得處分權而使合同有效。而該司法解釋生效以後,對於出賣人沒有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的合同法律也認為是有效的,這是為了更好的保障買受人的利益。


    無權處分者訂立的買賣合同有效。這樣更有利於維護買受人利益,履行期限截止,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導致不能交付出賣標的物,轉移所有權的,買受人可依法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買受人此項權利必須建立在買賣合同有效的基礎上才符合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