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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籤勞動合同後被開除

補籤勞動合同後被開除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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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補籤嗎

勞動合同可以補籤,但用人單位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但實際生活中,很難認定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只能通過鑑定機構鑑定時間才可以檢測出勞動合同是否是補籤。受科技能力的限制,鑑定不出簽訂時間也是有可能的,這時候,勞動者就陷於不利地位,可能拿不到二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