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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第36條至44條

勞動合同第36條至44條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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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36至39條有補償嗎

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單位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過了試用期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辭職。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到期就可以離職最晚通知單位30天內離職,如果交接完和單位協商可以提前離職如果離職不符合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以要求賠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