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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勞動合同後離職

簽署勞動合同後離職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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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沒有簽署勞動合同離職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員工沒有簽署籤勞動合同,離職後提起勞動仲裁是可以的,需要在法定的勞動仲裁時間內提出。

《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仲裁時間為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所謂“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4]28號、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文解釋,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那麼,又怎樣理解“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呢?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如何理解的覆函》(勞部發[1994]257號)的解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的開始。因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不應從侵權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