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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拿走公款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拿走公款解除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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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怎樣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用工的自主權和勞動者的勞動權、擇業權,法律也規定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

1、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二是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